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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出口货轮着火企业承当共同海损费工业硅

2022-08-03 21:44:18  瑞联机械网

石材出口货轮着火,企业承当“共同海损”费

石材出口货轮着火,企业承当“共同海损”费

最近,湖里的一家石材出口商突然收到了一份来自新加坡买方的通知,通知称买方在提货前被APL要求先缴交货物价值的20%费用作为“共同海损”,现在这部分费用必须由货主承担。

原来,厦门石材出口商委托运输的那艘APL货轮“CHIWAN”,6月21日在香港外港发生了发动机着火事故,船上货物只得换船运输,由此产生了码头装卸费等“共同海损”费用。

“我们的买家必须先缴清‘共同海损’才能提货,但买家不可能自己承担,转向我们收取。也就是说,APL的货船自身出了问题,却要货主来买单。”上述石材出口商告诉导报记者。

据相关人士介绍,出事的货轮是从厦门始发,估计厦门有上百家货主会收到来自于买方要求支付“共同海损”的通知。

什么是“共同海损”

海运中载货船舶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采取某些合理措施而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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